新法解读|《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依法惩治网络暴力违法犯罪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读后感——网络暴力声讨十条
任何工具都具有相同的特质,就是可以帮助人类解决问题,但也会制造问题。工具本身是没有善恶之分的,只会通过客观行为显示使用者的人性层级。有人用工具普度众生,有人用工具祸害人间。在网络监管尚未实名制和强监管的时代,在网络上的语言暴力已经无数次的汇集成锋利刺刀击穿生命底线。时代快速发展,互联网让世界更快更强,但同时也让人类面临史无前例的大面积"游街示众"。
在互联网上,人们可以自由地表达自己的观点和看法。然而,有些人却利用这种自由来进行网络暴力行为。他们在网络上发布恶意言论,攻击他人的人格和尊严,甚至进行人身攻击。这些言论不仅会对受害者造成心理上的伤害,还可能导致其在现实生活中受到更多的歧视和排斥。现在随意浏览各个新闻网站和视频网站,留言区和新闻标题成了攻击性恶语的聚集地。几乎没有任何网络平台看不到对无法判断真相的事件以及当事人进行攻击和诋毁。
在网络暴力中,很多人并不关心事实真相,只是为了发泄自己的情绪而进行攻击。他们不顾事实和道德,只是为了满足自己的宣泄欲和对社会的报复。即使官方发布了证明,在很多网友看起来都是虚假和欲盖弥彰。这样一来,新闻人物和公众人物只是看客们用来泄愤的途径,但却无形中成为流量时代的无奈,甚至会造成无法挽回的悲剧。
在网络暴力中,受害者往往很难维护自己的权益。一方面,网络暴力行为往往是匿名的,受害者很难找到攻击者;另一方面,即使找到了攻击者,造谣者或施暴者人数众多,也很难通过法律手段快速全面维护自己的权益。这种情况下,攻击者往往会更加肆无忌惮,使得受害者的处境更加困难。而且,在很多情况下,司法部门的人员往往也不会积极确定真相,在现实世界中受害者往往得到的是“有声”的弹幕和评论,这些内容或许更让被害人绝望和无助。
在网络暴力中,很多时候攻击者并不需要提供充分证据来支持自己的言论。相反,受害者往往需要提供证据来证明自己的清白。世界上的事,除非有24小时监控,否则很多事情根本无法证明。更何况,对于一件本来就不存在的事情,到底应该由谁来举证。在诉讼中,未发生的事情永远无法举证;在辟谣中,未发生的事情根本无法证明,因为举证责任太高了。
在网络暴力中,很多时候攻击者和受害者之间并没有直接的联系。然而,在现实生活中,造谣和攻击者很可能是同事、同学、朋友甚至是亲人。人际网往往存在于互联网同款的网络暴力,两种网络暴力如果结合在一起,不仅会对受害者造成心理上的伤害,而且会毁灭受害者的社会交际圈。手机可以关机,但人生如何开启飞行模式?
在网络暴力中,有些人会利用自己的权利和地位来进行攻击。他们认为自己是正义的代表,而受害者则是罪恶的化身。无论是否是清白之身,要想存活于世界或保持自我救赎,或许只能靠强大的钝感力和逆商支撑。如果钝感力和逆商不够强,那或许应该保持躲在黑暗中避免被追光触及,否则输掉的或许不仅仅是钝感力竞赛。
在网络暴力中,法律的保护作用往往不够明显。目前刑法中规定的诽谤罪和寻衅滋事罪在实务中立案标准较高,根据查询的案例数以及立案经验,除非造成自杀或其他的恶性后果,否则难以立案。民法典对于名誉权保护的立法和落地还在不断完善,取证困难和较长的诉讼周期对于维权者来说无异于两座大山。如此一来,网络世界和现实世界的造谣传谣、肆意攻击、无端评价等污点根本无法有所减少,更不用说得以净化。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依法惩治网络暴力违法犯罪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正在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意见中将诽谤罪、侮辱罪、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等罪名明确作为打击网络暴力犯罪的落地罪名,而且对罪与非罪进一步明确。在刑事法律规则的同时,检察机关可以对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网络暴力行为提起公益诉讼。值得关注的事,意见中提到“对于严重危害社会秩序的网络侮辱、诽谤犯罪,公安机关应当依法及时立案。”这无异于明确将严重危害社会秩序的自诉案件转为公诉办理。
在网络暴力中,任何人都可能成为受害者,包括现在的那些施暴者。即使你没有参与网络暴力行为,也可能因为自己的言论或行为而无意间成为攻击的对象。因此,在互联网上,每个人都应崇本息末,谨慎发言,避免参与网络暴力行为。否则,网络时代的红利很有可能伴随着人人自危的网络环境,没有人再敢随意在网络上发声和表达,更没有人再敢随意上线。
在网络暴力中,有些人认为自己是正义的代表,而受害者则是罪恶的化身。然而,在现实生活中,每个人都有自己的缺点和不堪之举,如这些如果被互联网放大可以说无人幸免。希望我们每个人都可以自律如圣人,但切不可自诩为道德之神、舆论之神、真相之神,其实最多只是键盘之神。
编辑|稼轩文编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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